案例速研 域名引来知产官司 公正审理护航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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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未续费要不要及时注销?域名的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可以证明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来看天桥法院审理的一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公司依法享有某一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有一网页未经合法授权,上述视听作品,该网页对应的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该店经营范围包括五金机电销售。涉案的域名系由某网络服务公司提供,但被告在原告取证前已经停止续交网络服务费,但未注销。原告证实通过点击该域名可进入侵权盗版网站在线观看盗版视频。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一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专业性强的特点,法官助理王锦天通过多渠道详细了解网站域名注册运营管理的专业知识,检索研究类似判例;承办法官胡滨在开庭前仔细审阅卷宗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证据,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和刘某叙述的事实原委,引导被告就其陈述的事实举证,开庭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关键问题进行充分质证与辩论,查清了被告方非该被诉侵权域名控制运营方的事实。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是否侵害原告北京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侵害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是涉案域名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主体是被告。但本院认为,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是由开办者自行在网上提交,备案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备案主体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而原告应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该侵权网站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委托某网络服务公司代为续费备案,合约到期之后,未续费使用该网站,证实了被告此后失去了对该域名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原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域名由被告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次,涉案域名对应的是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网站,网站内容与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且原告取证材料中也未显示涉案网页上有介绍与宣传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及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内容。综上,仅依据涉案域名的ICP备案信息尚不足认定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系取证时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或控制人,原告未能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该网站完成举证。故原告关于被告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并应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非实际侵权人,对原告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出于对审判团队专业认真工作态度的认可,和对法院公正为民司法理念的赞赏,2024年3月11日,被告的负责人来到天桥法院,以锦旗相赠。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到域名与网站实际控制者的认定。网站是经过编辑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网页的集合,而域名是访问网站的钥匙,两者不能完全等同。而本案中,被告是否运营管理案涉侵权网站成为查明要件事实的关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ICP主体认证,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并使用过案涉侵权网站对应的域名,而被告是否为侵权发生时案涉侵权网站的运营管理者,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认定。本案中,案涉侵权网站页面上无与被告天桥区某材料销售部相关的信息,且与其经营的五金机电业务无联系。而被告所举证据表明被告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网络服务来运营管理该域名,且合同届满后未续费延续该服务。故原告所举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在原告取证时被告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或控制人,原告须进一步举证加以证明,如该网站的服务器地址查询结果、使用者信息等。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现今越来越多的过度维权诉讼已然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法院也应注重引导权利人合理适度维权,通过精准裁判,切实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可持续性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最后,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经营者,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网络域名,以减少不必要的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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