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作品“拿来主义”行不通
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升级和网络娱乐消费的不断扩大,涉及著作权的案件也在大幅提升。《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白皮书)显示,涉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两类案件约占比83%;涉著作权案件同比升幅最高,同比增长265.41%。在白皮书提供的13件典型案例中,有三件属涉及涉著作权案件。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小鲁班玩具有限公司、石家庄恩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文化公司)是《巴克队长》等美术作品在中国境内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被使用人,其发现汕头市小鲁班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鲁班玩具公司)生产、石家庄恩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治商贸公司)销售的海底小纵队卡通套装玩具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构成侵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由小鲁班玩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恩治商贸公司在3万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万达文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其他证据,涉案美术作品主要是“海底小纵队标识”“皮医生”“巴克队长”和“呱唧”。万达文化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实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系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为英国公司)。其次,根据涉案《海底小纵队》动画片片尾所附的权利声明,可以证明该作品上英国公司进行了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小鲁班玩具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也可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系英国公司。再次,根据万达文化公司取得授权的相应手续记载,英国公司将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知识产权授权独占许可及维权,且对相应授权手续进行了公证及认证,万达文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最后,万达文化公司在本案中不仅提交了相应权属证明,还提交了涉案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
法院最终判决,小鲁班玩具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万达文化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随着国外动画片大量进入到我国,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深受少年儿童的喜爱,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在少年儿童使用的物品上标注上述美术作品可以极大的促进产品的销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虽然会在一段时间内促进商品销售,但也会带来被诉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音集协分别与英冠公司、滚石公司公司等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对相关著作权进行管理。
2019年8月27日,音集协利用“权利卫士”软件在裕华区七三歌厅(以下简称七三歌厅)随机选取其管理的海量作品中的200首进行取证。经比对,取证光盘的播放画面中显示有与涉案200首音乐电视作品同名的作品,虽未予以完整录制,但取证光盘播放的上述作品与音集协的原版光盘出版物中对应作品的画面、歌词内容、声音、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均构成一致。音集协起诉到法院,要求七三歌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258元。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音集协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福建星网易视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福建海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VOD点歌系统制造商使用其管理的卡拉OK曲库,授权时明确规定取得曲库的卡拉OK歌厅需另案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放映许可权,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七三歌厅作为KTV行业经营者,除采购VOD点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