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等政务部门,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机构以单位名称注册“政务”、“公益”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网站和公益性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非单位名称的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职能、宗旨及业务范围具有相关性。
(五)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